(2015)沙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洪、左雪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左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09号申请人刘洪,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左雪飞,女,汉族,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本院在执行刘洪申请左雪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李彦龙执行员 王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五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