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诉许磊、杨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许磊,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智,行长。被执行人许磊,男。被执行人杨琼,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5793.11元、律师费11280元、逾期利息91969.23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止,后段利息按双方所签合同照实计算),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722.5元、执行费3980元,共计27574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磊、杨琼的银行存款27574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拍卖被执行人许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韶山路南园小区28栋701号房屋(权证号:004945**),所得价款用于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