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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XX与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王圣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王圣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XX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法定代表人唐阿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圣聪。XX与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王圣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王圣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XX货款人民币27万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合计28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计息金额为27万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5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304.40元,合计7924.40元,由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王圣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及案外人郑和、朱月嫦、程海于2016年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26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已履行),于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6万元(上述款项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8)。二、担保人郑和、朱月嫦、程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