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柏、刘彩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张柏,刘彩侠,石彩彬,张晓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99号原告: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桂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柏。被告:刘彩侠。被告:石彩彬。被告: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柏、刘彩侠、石彩彬、张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唐山荣银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