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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巧花与王志霞、苏有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花,王志霞,苏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陈巧花,女,生于1951年9月12日。被执行人王志霞,女,生于197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苏有良,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陈巧花诉王志霞、苏有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志霞、苏有良共同赔偿陈巧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合理损失共计4608.30元的60%,计人民币2764.98元;剩余40%,计人民币1843.32元由陈巧花自负;上述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巧花负担20.00元,由王志霞、苏有良负担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志霞、苏有良未履行,陈巧花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志霞、苏有良履行案件款2764.98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巧花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