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5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傅×与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720号原告傅×(曾用名付×),女,1942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煜(原告傅×之女),加拿大儿童会慈善工作志愿者。委托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男,1935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庆升,黑龙江智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煜、被告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各带一女(现均已经成年),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对被告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和体贴,但被告不知什么原因于2013年突然莫名的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恶语相向,编造莫须有的事实中伤原告,对此原告伤透了心。不仅如此,被告还将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悄悄出卖,导致原告居无定所。原告一直以来深爱着被告,长期照顾被告的生活,但被告的上述行为却深深伤害了原告,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①西城区里仁街3号院2号楼804号房屋;②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③被告名下的保险型理财产品及版权费(数额不请);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奎×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原告在起诉状已写明对被告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和体贴,那么原告起诉离婚是自相矛盾的。被告的确起诉过原告要求离婚,但这是因为双方当时吵架,被告年龄也大了,在耍小性子,起诉离婚欠考虑。而且原告在前次离婚诉讼中,一次又一次的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也不同意离婚。原告这辈子跟我享了很多福,年轻时我为她解决了工作问题,共同抚养孩子。年老时我们到处旅游,她去过澳洲、欧洲六国、去过四次香港,期间都是有人接送有人陪同的,我的那么多学生,都是非常尊重她的,我也感谢原告这么长时间的照顾。我认为我跟傅×是有着深厚的感情的,我们现在出现了问题是傅×的女儿在其中挑唆所致,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也曾表示不想离婚,并说是否离婚取决于我的态度,这证明原告对我还是有感情的,现在我经过慎重考虑,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5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2014年初,被告将其名下的西城区里仁街3号院2号楼804号房屋出售。2014年5月,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余万元进行冻结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后被告撤诉。诉讼中,应被告申请,本院查询原告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款情况如下:1、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21日余额为75.26元;2、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21日余额为1404.10元;3、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3年7月11日余额为0元;4、账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1月18日余额为0元;5、交易卡号为×××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21日余额为32841.58元。另查,原告已将被告及赵欣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本院应原告的申请已对被告名下的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更应对婚姻秉持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理性处理婚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夫妻之间也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原、被告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均应珍惜。原、被告结婚已近四十余年,现均年事已高,更需要彼此的扶持、照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今后,原、被告应当相互扶助,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共同维护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一百五十元(含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傅×负担(其中五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员 邓 旋人民陪审员 郑婕妮人民陪审员 宋 冰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朱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