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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5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李某某150元,其他费用9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