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5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李某某150元,其他费用9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