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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文杰与林静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杰,林静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林文杰,男,汉族。被告林静华,男,汉族。原告林文杰诉被告林静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文杰于2016年1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静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杰承担。审判长  陈红涛审判员  李广杰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