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国定与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定,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8号原告:王国定.被告: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被告:张国玺.原告王国定与被告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树沟公司)、张国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国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树沟公司、张国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定诉称:银树沟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张国玺于2014年7月18日、12月25日两次向原告王国定借款共计20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一年。到期限后被告借款本息未偿还,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200000元及利息。被告银树沟公司、张国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国定与被告张国玺因为工作关系相识。被告张国玺因经营旅游生意没有周转资金,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王国定借款现金100000元,原告王国定同意后,将100000元交给被告银树沟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某某,同时由陈某某出具借据:“借据2014年7月18日,今借到王国定交来银树沟景区建设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经办人陈某某,收款单位银树沟景区。”收据上加盖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及公司办公室印章,在借据右上方由被告张国玺手写:“同意入账。张国玺”字样。此后本息未付。到2014年12月25日,被告张国玺因经营旅游向原告王国定借款现金100000元,原告王国定同意后,将100000元交给被告银树沟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某某,同时由陈某某出具借据:“借据2014年12月25日,今借到王国定交来银树沟景区建设用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够年付息。经办人陈某某,收款单位银树沟景区。”收据上加盖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在借据右上方由被告张国玺手写:“入账。张国玺”字样。此后本息未付。两次被告共计借到200000元。借款后被告银树沟公司、张国玺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国定与被告张国玺相识后,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将现金200000元借给被告张国玺经营的银树沟公司使用,被告银树沟公司在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据,原告王国定对借据没有异议,故原告王国定与被告银树沟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息2分,没有超出法定月息2分的最高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未约定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王国定请求被告银树沟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王国定请求被告张国玺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因为被告张国玺是被告银树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入账。张国玺”只能是履行职务行为,无法证明个人承担借款责任的事实,故被告张国玺依法不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银树沟公司长期拖欠本息未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银树沟公司、张国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银树沟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王国定借款200000元及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另外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判决限定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国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王国定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王国定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