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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范赛赛与启东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赛赛,启东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范赛赛。被告启东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赛赛与被告启东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赛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赛赛负担。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