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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建南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金建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被上���人(原审原告)金建南。上诉人张磊与被上诉人金建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6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外诉讼案件,柯桥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遗落主体,没有将王晓萍、徐金翠二人列入,而王、徐经常居住地为西班牙的马德里,涉外合同纠纷应属于集中管辖范畴。柯桥法院不在全国204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之内,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本案的管辖权法院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金建南提供的证据王晓萍、徐金翠住所地分别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小区34幢204室和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新村146号,本案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本案不属涉外民事案件。本案系多被告案件,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有被告(上诉人)张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审裁定列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金建南主张权利《欠条》中已明确约定管辖内容即:如果有异议有发货方当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内容系当事人之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正确。上诉人张磊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寿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