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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集政府与黄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黄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3号原告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永海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驻地。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庆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