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朱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到案,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沿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福山村卫生医疗服务站门口处时,因疏忽大意,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宓某、沈某乙、朱某、沈某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补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事件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沈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沈某甲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