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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金玉民与许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民,许伟荣,许开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金玉民。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亚龙,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伟荣。被告许开燕。委托代理人卢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金玉民与被告许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许开燕为本案共同被告。因被告许伟荣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而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因原告金玉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玉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金玉民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