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之庆与娄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之庆,娄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杨之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殿全。被告娄彦军,男,汉族。原告杨之庆诉被告娄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之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之庆承担。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