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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詹超与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超,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31号申请执行人:詹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吕新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蒋顺兴,男,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詹超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