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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巡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日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何日华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39号。诉讼代表人:彭春土,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国平,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灵,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华。委托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日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时5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1.68万元。原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符群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