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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丽双与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双,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27号原告:张丽双。被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双诉被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双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