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崇荣与被执行人魏晓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荣,魏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30号申请人杨崇荣,男。被执行人魏晓飞,男。申请人杨崇荣与被执行人魏晓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还款期限的第一期。本案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