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景赐与周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赐,周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杨景赐,男,汉族,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人,住,身份证号码:×××1231。被告周德章,男,1967年7月9日,汉族,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人,住。身份证号码:×××0277。原告杨景赐诉被告周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汉全、赖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德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景赐诉称:于2012年8月3日,被告周德章因搞工程急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德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于2012年8月3日,被告周德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写有借款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景赐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元,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周德章,2012年8月3日。借款后,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起诉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景赐主张被告周德章尚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未还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日止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周德章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德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杨景赐。如果被告周德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德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志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人民陪审员 杨汉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