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米涵与余君辉、王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8号之二原告:黄米涵。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君辉。被告:王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因原告黄米涵的申请,作出(2016)浙1003民初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余君辉、王安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居大环家园2幢1单元404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号:1200401800972)的过户手续。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余君辉、王安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居大环家园2幢1单元404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号:1200401800972)过户手续的冻结。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