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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与卢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卢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771-3号原告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贾磊,经理。被告卢明明。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