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与卢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卢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771-3号原告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贾磊,经理。被告卢明明。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