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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国兴与杨小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兴,杨小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号原告周国兴,安福县民政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云生,安福县横龙镇政府干部。被告杨小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兴诉被告杨小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周国兴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