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国兴与杨小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兴,杨小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号原告周国兴,安福县民政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云生,安福县横龙镇政府干部。被告杨小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兴诉被告杨小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周国兴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