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美法与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法,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375号原告:林美法。被告:王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法与被告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元,合计人民币640元,由原告林美法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