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李建刚,丁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45-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藁城廉州。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被执行人:李建刚,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藁。被执行人:丁双贵,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藁。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份把公司的厂房、土地等租赁给石家庄高新区聚盛纸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高新聚盛纸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2018年下半年、2019年上半年的租金收益353万元及利息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永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