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林开春与和丽鸿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开春,和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23号申请执行人林开春,女,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镇城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和丽鸿(曾用名和丽江),女,1973年3月31日生,纳西族,镇城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开春与被执行人和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开春以被执行人和丽鸿已协商履行完毕执行款人民币(32160.00)元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