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小飞与陈跃庭、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飞,陈跃庭,黄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336号原告叶小飞。委托代理人顾李华、郝玉,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庭。被告黄金金。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小飞与被告陈跃庭、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因本次借款引起的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南通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据此借条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双方当事人存在协议管辖,是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就优于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外的法定管辖。双方协议的出借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易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