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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胡鹏与张本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张本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支公司,枣庄市市中区尊途二手车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胡鹏,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68号。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元,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负责人张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学彬,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尊途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与被告张本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支公司、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尊途二手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鹏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胡鹏负担。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