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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星家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星家,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付星家,男,生于1947年11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州区光辉乡。被告陈华,男,生于1977年6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家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星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星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