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许良同、董乃强、赵小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同,董乃强,赵小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良同,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董乃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6月1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小将,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吸毒于2006年1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监管医院。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良同、董乃强、赵小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良同、董乃强、赵小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6日17时许,“阿某1”(即特情“阿某2”)联系被告人董乃强,称其朋友李某,4欲购买海洛因,随后被告人董乃强打电话向被告人赵小将购买,被告人赵小将联系被告人许良同贩卖毒品。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许良同、赵小将在平阳县鳌江镇塘东村,将一包海洛因(经鉴定为4.36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4。被告人董乃强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并从李某,4处分得海洛因0.05克,后被告人董乃强分给“阿某1”100元。被告人赵小将从中获得一点毒品吸食。案发后,被告人董乃强违法所得200元已被追缴。被告人董乃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小将。被告人赵小将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良同。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4、“阿某2”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出所登记,手机通话清单,立功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收,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良同、董乃强、赵小将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良同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乃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将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董乃强、赵小将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与被告人许良同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此辩称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良同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董乃强、赵小将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良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董乃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三、被告人赵小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四、追缴被告人许良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五、暂押于公安机关的海洛因4.36克及苹果4S手机、金立牌手机及杂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