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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海某与刘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某,刘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第39号原告:朱海某。被告:刘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某与被告刘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某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海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