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海某与刘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某,刘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第39号原告:朱海某。被告:刘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某与被告刘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某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海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