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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本市湘东区麻山镇三山村瑶***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2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二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驾驶赣J**/12375农用车从湘东区麻山镇三山村来到市区东门,然后沿丹江北路返回,途经本市安源区五陂镇册雷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路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钟财发发生碰撞,造成钟财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91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在现场拨打120及110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16700元,被害人钟财发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某宽大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财发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朱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2015)赣SZ理化鉴字(1786)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朱某的驾驶证、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交通事故认定书、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医疗费用收据、谅解书及归案说明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拨打120及11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萍乡市湘东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之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