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卿山珍、余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山珍,余卫光,陈强强,余维飞,赵静,陈隆龙,郑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45号申请执行人卿山珍,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卫光,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强强,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余维飞,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赵静,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隆龙,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现羁押在温州市强制戒毒所。被执行人郑滚华,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星子县。申请执行人卿山珍与被执行人余卫光、陈强强、余维飞、赵静、陈隆龙、郑滚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郑滚华赔偿申请执行人卿山珍案款4387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强强、余维飞、赵静、陈隆龙负连带赔偿责任;2、被执行人余卫光赔偿申请执行人卿山珍24956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15日,本院向六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六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菜场街41号房屋(产权证号:00××26)和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菜场街39号房屋(产权证号:00××27)登记于被执行人余维飞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塘下北街房屋(产权证号:00318910,该房屋抵押于浙商塘下支行)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强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汀田镇联余村长坦巷4号房屋(产权证号:00××57)登记于被执行人余卫光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5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六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7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余维飞名下;浙C×××××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英菲尼迪G25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强强名下;浙C×××××奔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于被执行人余卫光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7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静在瑞安市华东电器厂享有股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7月1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余卫光、余维飞、陈强强名下的上述房屋。2015年7月17日至7月2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余维飞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陈强强名下的浙C×××××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执行中,被执行人余维飞已赔偿申请执行人卿山珍案款43877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对被执行人陈强强、郑滚华、赵静、陈隆龙的执行已终结。因被执行人余卫光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卫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余卫光名下的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关于被执行人余卫光名下的浙C×××××奔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执行价值,其名下的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已陈旧,也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控和处置。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余卫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进行了拘留,拘留后,被执行人余卫光仍未履行义务。对于本案执行���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余卫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