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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0号罪犯张满,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同案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352.56元(已赔偿12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因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张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同案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352.56元(已赔偿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张满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7.7分。该犯本次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满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满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