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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现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某某应返还申请人牛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某某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下落不明,找不到其人,无法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逯 鸣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