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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保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春梅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春梅,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保00009-1号申请人:季春梅。委托代理人:叶进恒,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2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霞。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季春梅与被申请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季春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财产保全由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季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