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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柳云炳,金红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云炳,柳镇,金仁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柳云炳,男,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镇,男,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仁学,男,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炳、柳镇与被告金仁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云炳、柳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炳、柳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柳云炳、柳镇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