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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礼琼、广西京东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礼琼,广西京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方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黎兵,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礼琼。被执行人广西京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礼琼,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方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礼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礼琼,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礼琼、广西京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方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青民二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蓉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