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东元与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元,杨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95号原告汪东元,男,出生于1966年11月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告杨小龙,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元诉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东元负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