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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东元与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元,杨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95号原告汪东元,男,出生于1966年11月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告杨小龙,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元诉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东元负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