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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