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