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盛爱群与唐尧林、周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群,唐尧林,周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306号原告盛爱群。委托代理人吴貂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尧林。被告周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群与被告唐尧林、周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爱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爱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