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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A805b。法定代表人贺柏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兵。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海兵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