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一终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庞晓美与被上诉人王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晓美,王玉霞,王福恒,张惠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一终字第00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晓美,女,1974年1月10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董凤忠,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福恒,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闯,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惠满,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庞晓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晓美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晓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庞晓美撤回上诉;二、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庞晓美承担,退回上诉人庞晓美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孙爱萍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