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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684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