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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慧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慧娟,程蕾,程池庆,程兰平,章萍芳,章兰兵,章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鲁振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慧娟,女,汉族,1989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蕾,女,汉族,1990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池庆,女,汉族,1993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兰平,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萍芳,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兰兵,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兰保,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慧娟、程蕾、程池庆、程兰平、章萍芳、章兰兵、章兰保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慧娟、程蕾、程池庆、程兰平、章萍芳、章兰兵、章兰保银行存款人民币9339988.25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