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达林与黄素伟、黄美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达林,黄素伟,黄美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份数打印校对8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冯达林,农民。被执行人黄素伟,农民。被执行人黄美杏,农民。申请人冯达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平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素伟、黄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5000万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素伟于1996年3月21日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17514.7元至今未偿还。同时,被执行人黄素伟、黄美杏还涉及另案,被执行人黄素伟、黄美杏承担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另计),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425元。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许荣兰系被执行人黄素伟妻子,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横栏分理处的帐户(帐号:20×××30)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许荣兰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横栏分理处的帐户(帐号:20×××30)的存款(限额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陈其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