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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爱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平,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督2号申请人:王爱平,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9810-0。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爱平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申请人王爱平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该支付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爱平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案申请费用17元,减半收取8.5元,由申请人王爱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