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新海与郑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海,郑俊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87号原告:王新海。被告:郑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海诉被告郑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王新海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