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5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新海与郑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海,郑俊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87号原告:王新海。被告:郑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海诉被告郑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王新海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