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小花、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张小花,薛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01号原告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徐荣璞。委托代理人刘明荣,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张晨,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张小花,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锦明,男,1960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联合村十五组3号。被告薛伟,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花、薛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崇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解决讼争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3元,由原告上海绿地长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沈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