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邹发永与樊文龙、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樊乐福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XX,樊XX,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邹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7780.51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05元及本案执行费39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XX、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樊XX所有的银行存款27660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大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