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邹发永与樊文龙、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樊乐福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XX,樊XX,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邹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7780.51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05元及本案执行费39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XX、深圳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樊XX所有的银行存款27660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大冲 微信公众号“”